出于對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的公平性、合理性的質疑,律師吳飛向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提出了公開基金相關信息的申請,不料,國家郵政局卻以一紙“不屬于我局的公開范圍”的復函,對申請不予答復。
雖然在專家看來,國家郵政局的答復不無道理,但置身于基金管理當中的國家郵政局全然擺脫自己的告知義務,多少有些違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行政倫理。其實,在筆者看來,吳飛的經(jīng)歷只是眾多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件的一個縮影?!墩畔⒐_條例》自2008年5月1日實施以來,“雷聲大雨點小”成為政府對待信息公開態(tài)度的客觀寫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在現(xiàn)實中發(fā)生錯位,變成了“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而本來應該由政府主導的信息公開,卻變成了由公民申請、依復議、訴訟來推動的一項制度。
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曾指出:“公開政府信息是政府職責范圍內(nèi)的義務,是法治社會公權力行使的法定要求。”而透視我們政府信息公開難的現(xiàn)狀,歸根結底就是因為公權力過于恣意,并且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而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的不具體所導致的說辭空間更是讓政府公開難上加難;而相比之下,公民的基本權利卻不是那么充分地被享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限制過多,公益訴訟無法可依,復議過程頗似“老子審兒子”……
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需要,為制約政府公權力提供了法規(guī)依據(jù),但隨著信息公開實踐而暴露出來的愈演愈烈的公開難問題,則是暗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約束、限制公權力的乏力與無奈。
此次事件中,《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本身已飽受爭議,更有專家提出了向快遞企業(yè)征收郵政普遍服務基金涉嫌重復征稅的質疑。在這種復雜的利益紛爭之下,如果適時適度地公開信息,非但能夠滿足公民知情權的基本需要,更是有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再者也是體現(xiàn)了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執(zhí)政理念。然而,國家郵政局卻一股腦地將吳飛的申請完全拒之門外。
其實,信息公開未必能夠達成意見共識,但卻能為達成共識創(chuàng)造基礎條件。在利益日趨多元化的今天,尊重不同個體,營造多元化的氛圍是社會發(fā)展的基本命題。在新的時代背景之下,人民群眾對于社會管理有著新的期待,自然對與之相關的政府信息有著更為全面廣泛的需求。在這種條件之下,及時公開政府信息,不僅展現(xiàn)了一個政府親民的姿態(tài),更是折射了中國發(fā)展的新內(nèi)涵?!?/p>
如今,我們站在了打造“平安中國”的新起點之上,建設服務型的政府,為公眾提供更為豐富的公共產(chǎn)品已然成為本屆人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政府信息作為公共產(chǎn)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成為亟待加強的部分。
面對新的形勢,政府務必要邁出信息公開擲地有聲的步伐,作別“雷聲大雨點小”的過去,讓群眾的知情權得到切實保障,愿這一日早日到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