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5年,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fā)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yōu)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重要指示精神,圍繞行政復議案件質量這條生命線,踐行“復議為民”宗旨,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廣、審查強度深、程序高效簡便、審理周期短、零收費等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yōu)勢,通過監(jiān)督糾錯、調解、和解等機制的運用,化解了一大批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在深化行政爭議源頭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省司法廳評選出五個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供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和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參考。

  案例一:某企業(yè)不服某公安局《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

  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涉企  行政處罰  主動糾錯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企業(yè)

  被申請人:某公安局

  2025年6月,某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以某賓館未在紙質登記簿中完整登記旅客信息為由,向其送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停業(yè)整頓,并當場查封了經營場所。某企業(yè)不服,認為其已按規(guī)定將全部旅客信息錄入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履行了核心登記義務,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遂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通知書。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后,經審查認為,本案行政行為在事實認定、法律程序及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明顯不當。一是事實認定片面,賓館已履行系統錄入核心義務,執(zhí)法人員過度側重紙質記錄,執(zhí)法過于機械;二是程序嚴重違法,以“整改通知”之名行“責令停業(yè)”之實,規(guī)避了行政處罰的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三是法律適用錯誤,其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款并無“責令停業(yè)”的罰則。復議機構在審理中,主動與某公安局溝通,指出其執(zhí)法行為存在的問題及法律風險。某公安局經自查復核,主動撤銷了原《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解除了查封措施。申請人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督促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賦予行政復議機關監(jiān)督依法行政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機制。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準確把握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在查清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執(zhí)法程序違法、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后,發(fā)揮行政復議層級監(jiān)督優(yōu)勢,督促被申請人自行糾錯,將爭議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內部,既督促行政機關改進行政執(zhí)法行為,又達到了定分止爭的效果,使得行政爭議圓滿化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體現了行政復議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中的重要作用,彰顯了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yōu)勢。


  案例二:某公司不服某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行政處罰  聽證  裁量基準  撤銷

  【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公司

  被申請人:某自然資源局

  2025年4月,某自然資源局在生態(tài)環(huán)境整治工作中發(fā)現,某公司在某地某片區(qū)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超出了用地批復面積范圍,存在非法占地行為,當日立案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在此期間執(zhí)法人員進行了現場勘測,根據第三方出具的測量報告,確定某公司紅線用地面積為35595.4㎡,實建面積為62214.56㎡,違法占地面積為26619.16㎡。2025年4月21日,某自然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25年6月30日,某自然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公司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青海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類)》(青自然資〔2022〕140 號)備注規(guī)定:“對新修訂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之前發(fā)生的違法占地行為,新《條例》實施之后再未進行翻建、續(xù)建、擴建、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適用舊《基準》;對新《條例》實施之前發(fā)生的違法占地行為,新《條例》實施之后繼續(x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進行翻建、續(xù)建、擴建、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適用新《基準(土地類)》;對新《條例》實施之后發(fā)生的違法占地行為,一律依照新《基準(土地類)》處理?!蹦匙匀毁Y源局未查清某公司違法占地及實施建設行為的具體時間,即按新的基準(101元/㎡)進行處罰,屬認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及聽證告知書》后即提出聽證要求,但被申請人并未按法律規(guī)定組織聽證,未依法保障相對人的聽證權利,程序違法。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撤銷某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

  行政復議作為一項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jiān)督的救濟性法律制度,具有審查范圍廣、審查強度深的優(yōu)勢。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未查清申請人違法占地及實施建設行為具體時間的情況下便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且未按法律規(guī)定組織聽證,違反法定程序。從該案件中,反映出一些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活動中,程序意識不強,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通過行政復議監(jiān)督糾錯,體現了行政復議的制度優(yōu)勢正持續(xù)轉化為監(jiān)督和治理效能,不僅進一步規(guī)范了行政機關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使行政執(zhí)法人員認識到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也更好發(fā)揮了行政復議在推動行政機關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助力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馬某不服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

  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 自行糾錯 和解

  【基本案情】

  申請人馬某系某市某區(qū)教育局職工,于2024年11月24日(周日)14時15分,馬某從住所地前往工作地途中,其乘坐的出租車發(fā)生碰撞致馬某受傷。2024年11月25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無責。2024年12月20日,某區(qū)教育局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2025年3月3日,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馬某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傷認定或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25年3月19日,馬某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馬某家到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審理過程中,辦案人員認真聽取當事人意見,多次向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充分與被申請人溝通,結合爭議焦點,核實清楚馬某每周五下班后回家,周日下午從家中返回到工作地,且明確了其家所在的具體位置。結合證據證實:因雪天路面結冰,馬某于2024年11月24日12時乘坐住所地到工作地的客運車輛到客運站,又從客運站乘坐出租車前往工作單位,出租車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馬某受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馬某從家中返回工作地途中受到事故傷害,其返回工作地上班的目的明確,應當認定為“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經與被申請人溝通、交換意見,被申請人自行糾錯,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工傷認定涉及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依法、妥善辦理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件,對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至關重要。本案中,復議機構堅持復議為民初心,遵循便民為民理念,聚焦馬某家到工作地之間的路線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這個爭議焦點,認真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并非簡單的作出復議決定,而是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辦案的根本出發(fā)點,通過加大調解和解力度,做好釋法說理,鼓勵行政機關自行糾錯,既維護了行政執(zhí)法的權威性,又減輕了申請人訴累,降低了爭議解決成本,有力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進一步彰顯了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yōu)勢。


  案例四:才某不服某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政府信息公開  未履職  責令答復

  【基本案情】

  申請人:才某

  被申請人:某政府

  才某向某政府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房屋征收項目的征地批復、征地批文及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以及農業(yè)地、未利用轉用方案等政府信息。某政府簽收該郵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才某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辦理】

  復議機構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簽收中國郵政EMS郵寄的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復或告知,亦未辦理延長答復期限的相關手續(x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答復期限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

  【典型意義】

  政府信息公開是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政策法規(guī)、決策過程等的重要途徑,對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有利于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雖然該案案情比較簡單,但在一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請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案件中,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超過法定期限履行職責等行政不作為的問題仍較為突出。通過發(fā)揮行政復議監(jiān)督職能,督促被申請人依法履職,并通過制發(fā)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等形式,推動個案監(jiān)督糾錯與抓前端治未病相結合,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該類簡單行政爭議的發(fā)生,推動行政機關更加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


  案例五:朱某不服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

  【基本案情】

  申請人:朱某

  被申請人: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朱某駕駛小型客車停于步行街手機店門口,停車時長2024年12月10日19時01分至2024年12月10日19時07分,縣公安交警部門認為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guī)定,依據相應法律法規(guī)對朱某違法停車行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朱某認為被申請人處罰程序違法,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告知處罰的事實依據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也未聽取朱某陳述和申辯意見,朱某臨時停車并未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的通行,未達到違法停車處罰條件,處罰明顯不當,遂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處罰裁量標準是否適當。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考量,申請人朱某違法行為程度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作出罰款200元的頂格處罰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其處罰幅度數額過重,與合理行政的要求不符,構成處罰不適當。據此,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變更罰款數額為五十元的行政復議決定。

  【典型意義】

  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予以適當懲戒,從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遵紀守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處罰裁量權時,應正確理解法律內容和法律精神,其行政管理活動的動機和目的應符合立法目的和宗旨,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和理性的基礎之上,實施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案件辦理中,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強化對行政行為適當性的審查,對申請人朱某違法停車的行為,應當予以適當懲戒,但同時也要堅持過罰相當,以起到教育作用為度,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比例原則。此外,行政復議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體現了“復議為民”的宗旨,發(fā)揮了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制度優(yōu)勢,彰顯了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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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