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備受關注的《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按照《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當事人不服而依法提起訴訟的,將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大量政府信息公開案未獲受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其實施的一年多時間里,不斷有媒體公開報道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但其中有大量案件未獲受理。如上海律師嚴義明向發(fā)改委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進展情況。遭到拒絕后,嚴義明將國家發(fā)改委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法院最終以“本案不宜進行行政訴訟”為由將其駁回。
最高院行政庭昨日對此解釋稱,目前的確已有相當數量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起訴到法院,但由于案件類型較新,面臨許多法律適用問題,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指導和規(guī)范。
當天公開征求意見的司法解釋稿,就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當事人資格、特殊的證據規(guī)則、不予公開范圍的司法認定、政府信息公開與適用檔案法的關系、裁判方式、針對公共企事業(yè)單位訴訟的參照適用等問題。
政府拒公開信息應負舉證義務
從此前申請信息公開的案例來看,大量政府機關拒絕公開的理由為“不適宜公開”,如嚴義明還曾要求財政部公開財政預算草案,但財政部回應稱“中央預算、決算草案需要經過全國人大的審查和批準,在批準前不宜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的司法解釋稿表明,此類信息可能仍然難以公開,因為《規(guī)定》中已明確“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xiàn)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政府機關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此外,在案件審理后,如被訴政府機關依法應當公開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法院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