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城市數據共享開放管理辦法》已經銀川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銀川市城市數據共享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chuàng)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fā)展理念,推動數據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開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fā)〔2016〕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39號)、《銀川市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本市各級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城市數據,是指在城市運行和治理過程中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行業(yè)協會、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產生或獲取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城市規(guī)劃、道路交通、經濟建設、教育衛(wèi)生、地理信息、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數據。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數據的行為,主要支撐各級政府部門開展政務服務、事中事后監(jiān)管、社會治理等協同應用。

本辦法所稱數據開放,是指政府部門、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機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數據的行為,主要在依法依規(guī)加強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前提下,帶動社會企業(yè)、公眾開展大數據增值性、公益性開發(fā)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guī)范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級政府部門、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機構共享和開放數據的行為。來源于互聯網的城市運行數據的共享開放,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城市數據共享開放應當以問題和需求為導向,遵循統籌協調、規(guī)范采集、統一標準、便捷高效、依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城市數據共享開放,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yè)機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六條 依托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統一建設城市數據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和城市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用于匯聚、存儲、共享、開放城市數據。

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是全市城市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和監(jiān)督城市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數據資源目錄(以下簡稱數據目錄),組織建設全市共享開放平臺體系,協調解決和城市數據共享開放有關的重大問題,聯合其他組織機構加強城市數據標準建設,依照國家、自治區(qū)有關標準,推進城市數據采集、數據質量、目錄分類與管理、共享交換接口、多級共享平臺對接、網絡信息安全保障等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第二章 資源目錄

第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發(fā)〔2016〕51號)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發(fā)改高技〔2017〕1272號),在職責范圍內編制本轄區(qū)、本部門的數據目錄,并逐級上報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匯總,經審核通過后,在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上發(fā)布。

第九條 各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準,確定所擁有數據資源的共享和開放屬性。按照法律、法規(guī)、國家及自治區(qū)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將在政務部門之間共享的城市數據按照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進行分類,歸入共享目錄;將可直接向社會公眾完全開放的數據,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后符合開放條件的城市數據歸入開放目錄。

第十條 因規(guī)劃新的信息系統、修改現有信息系統、修改法律法規(guī),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等涉及數據目錄調整的,數據提供方應當及時調整數據目錄;因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涉及數據變化的,數據提供方應當及時更新。

數據使用方對現有數據目錄或數據內容等有疑義或發(fā)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共享平臺或開放平臺,反饋給數據提供方予以校核。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是數據共享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部門數據資源的采集獲取、目錄編制、數據提供、互聯互通、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使用獲得的共享數據。

第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以及相關技術標準,明確本部門數據采集、發(fā)布、更新、維護的規(guī)范和程序,及時將數據通過共享平臺共享。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遵循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以共享方式獲取其他政務部門依據職能已采集的數據,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采集數據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協同采集匯聚。

政務部門在數據采集過程中,應當主動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部門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發(fā)現數據不一致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協調核實。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數據,同時將具備條件的數據進行結構化處理。共享目錄中需要通過接口交換的數據資源,政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guī)定和標準,向共享平臺提供訪問接口和接口規(guī)范說明電子文檔等。

第十五條 共享平臺上的城市數據,應當根據政務部門的職能和開展業(yè)務的需求,由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和數據提供方將相應數據集授權給相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

第十六條 按照城市數據共享分類,對無條件共享的城市數據,政務部門應當通過共享平臺主動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對有條件共享的城市數據,數據需求方應當通過共享平臺提出申請,由數據授權部門根據共享范圍、共享用途、共享數據項內容和共享模式等要素決定是否授權;對不予共享的城市數據,數據需求方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數據需求方和數據提供方協商解決。如數據需求方和數據提供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由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進行協調。確定不予共享的城市數據,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明確依據。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城市數據,數據需求方和數據提供方應當簽訂數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協議。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共享平臺上未發(fā)布的數據,應當通過共享平臺提出申請,由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協調采集,通過共享平臺共享。

第十八條 數據提供方應當根據數據資源的性質和特點,原則上通過共享平臺提供,鼓勵采用接口交換、文件下載或在線瀏覽等方式。對變化頻繁的、時效性較強的,以及涉及跨部門并聯審批和協同辦公的數據資源,數據提供方應當采用接口交換方式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城市數據,應當按照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并加強使用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它目的。

第四章  數據開放

第二十條 政務部門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機構是提供城市數據開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做好目錄編制、數據開放、更新和維護工作,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開放數據與實際數據的一致性,確保開放的城市數據符合相關政策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機構應當積極主動地將其在提供服務時產生或獲取的、需要被公眾所了解的各類城市數據資源和經過處理能更好服務公眾的數據資源,通過開放平臺開放。

第二十二條 逐步向社會全面開放信用、交通、醫(yī)療、衛(wèi)生、就業(yè)、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yè)、環(huán)境、安監(jiān)、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yè)登記監(jiān)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城市數據。

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城市數據,依法已經解密或者經過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無條件向社會開放。

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有助于提升民生服務的城市數據,應當優(yōu)先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三條 城市數據中被公眾申請頻次高但未列入到開放目錄中的城市數據,經審核后符合開放標準的應及時列入開放目錄,不符合開放標準的數據提供方需說明理由。數據需求方對數據提供方的答復有異議時,可以向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提出復核申請,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應當及時反饋復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等方式引入企業(yè)開展大數據示范應用;鼓勵和支持組織機構及個人利用開放的城市數據進行增值開發(fā)利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先行先試、探索創(chuàng)新,在城鄉(xiāng)建設、人居環(huán)境、健康醫(yī)療、社會救助、養(yǎng)老服務、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質量安全、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消費維權、城鄉(xiāng)服務等領域深入發(fā)掘城市數據,利用具備良好市場應用前景、較大經濟和社會價值的城市數據創(chuàng)新產品、技術和服務,開發(fā)各類便民應用,優(yōu)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與社會公眾互動工作機制,通過開放平臺、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加強數據開放宣傳教育和推廣,收集社會公眾對城市數據開放的意見,改進城市數據開放工作。

第五章  保障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指定專人作為數據資源管理員負責數據共享開放工作,并向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共享開放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機制,加強部門內部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數據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定期組織人員開展安全培訓、風險測評和應急演練,確保城市數據的安全。

第二十九條 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應當依法制定數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城市數據共享開放時的數據安全。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的情況時,應及時向同級信息安全、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城市數據共享開放工作進行評價考核,建立城市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評價常態(tài)化機制,督促檢查數據目錄維護、數據安全使用和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落實情況。每年對政務部門和其他組織機構提供和使用共享開放數據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三十一條 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guī)予以處分: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本部門數據目錄;

(二)未按規(guī)定向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提供本部門數據資源;

(三)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全面的數據目錄和數據資源,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發(fā)布、更新數據目錄和數據資源;

(四)擅自將獲取的共享數據資源用于履行本部門職責以外目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數據共享開放過程中非法采集、銷售、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