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崇陽街辦,市政府各部門,經開區(qū)管委會、各國有投(融)資公司,省市駐崇州單位:
《崇州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已經 2016 年 8 月 26日市政府第 76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 年 9 月 8 日
崇州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務數據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進一步加快我市智慧城市建設,充分發(fā)揮大數據共享運營平臺作用,推動政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和業(yè)務協同,切實提高行政效能、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促進大數據發(fā)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fā)〔2015〕50 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工作的意見》(成辦發(fā)〔2016〕2 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辦發(fā)〔2016〕19 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或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采集的非涉密數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類別,是指按數據共享程度對政務數據資源的劃分方式,分為三類:可供行政機關無條件共享的,為非受限共享類數據;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給指定對象共享的,為受限共享類數據;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能共享的,為非共享類數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共享模式,是指在政務數據平臺歸集的政務數據資源提供給行政機關共享使用的方式,分為三類:通過統一的接口調用方式獲取數據資源;通過直接下載方式獲取數據資源;通過頁面查詢方式獲取數據資源。
第五條 與跨部門并聯審批、協同辦公、綜合管理相關的政務數據資源,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共享。
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數據管理單位,是指由市政府授權統一管理運維全市政務數據的單位。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政務數據資源采集、歸集、共享和應用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市政府負責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數據共享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數據管理單位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統籌規(guī)劃和統一管理,牽頭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以下簡稱《數據目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目錄》(以下簡稱《共享開放目錄》),大數據共享運營平臺建設、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定期對政務數據資源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并牽頭制訂相關標準規(guī)范。
第十條 全市行政機關的信息系統和業(yè)務系統統一向政務數據平臺開放接口并提供接口規(guī)范說明文檔等,由政務數據平臺主動對接采集數據;自平臺運行之日起,新建的信息系統需主動連接政務數據平臺數據接口,實現數據采集功能,通過政務數據平臺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交換工作。
第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要研究本部門本行業(yè)數據化進程,內設辦公室統一協調各業(yè)務科室配合數據管理單位管理、采集數據。任何行政機關信息系統和業(yè)務項目都應當有數據沉淀,由上級垂直單位統籌建設的信息系統,由各行政機關負責協調本地數據回歸,并積極爭取上級部門數據向我市開放,為數據管理單位歸集數據無條件提供相應的系統賬號、密碼、數據字典文檔等信息。
第十二條 其他行政機關負責數據采集、提供和更新工作,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使用所獲取的共享數據。
第三章 基礎設施保障
第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之間數據共享交換和業(yè)務協同應該通過全市統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政務數據平臺)進行,政務數據平臺部署于 IPC 樞紐大樓,依托電子政務外網向各行政機關提供數據資源共享服務。
第十四條 政務數據平臺是各行政機關歸集、共享、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的技術平臺,共享目錄體系是各行政機關之間數據共享的依據,交換體系是行政機關之間數據交換的樞紐。政務數據平臺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政府向社會專業(yè)服務機構購買服務范圍,由市財政資金統一支付。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平臺提供包括政務數據資源采集服務、數據清洗轉換服務、數據資源目錄體系管理服務、數據共享交換服務、認證授權服務和數據共享交換監(jiān)控服務等。
第四章 共享原則
第十六條 共享數據通過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平臺歸集到基礎數據庫、業(yè)務數據庫和服務數據庫,由數據管理單位統一向各行政機關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產生的數據資源,是政務數據資源的組成部分。行政機關應當無償配合向政務數據平臺提供行政權力事項辦件、批文、證照、數據報表、決策分析等政務數據。
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使用數據,應當優(yōu)先從政務數據平臺提?。恍枰录墕挝徊杉蛱峁祿?,要與下級對口部門銜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級對口部門重復采集,可以從其他部門獲取數據共享的,依照《數據目錄》使用數據。
第十九條 各行政機關共享使用其他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符合部門職能和履職需求,不得超越職能獲取和使用其他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經數據提供單位和數據管理單位同意,行政機關不得擅自向社會發(fā)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內的除外。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章 數據目錄
第二十一條 數據管理單位根據各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牽頭市級《數據目錄》的編制,包括數據名稱、數據格式、共享類別、共享范圍、更新頻度、時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單位、可否向社會開放等內容,并在大數據共享運營平臺上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行政機關要建立《數據目錄》管理制度,明確《數據目錄》的登記、審核、發(fā)布、更新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在大數據共享運營平臺上開通、維護本單位的目錄系統,按照相關標準及時逐條登記、審核政務數據資源,確保目錄內容的完整性、邏輯的一致性、命名的規(guī)范性。
第二十四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數據目錄》,加強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guī)劃本單位政務應用,開展協同應用。
第六章 數據采集
第二十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數據目錄》和本單位工作要求,在職能范圍內采集數據,明確數據采集、發(fā)布和維護的規(guī)范和程序,建立健全數據更新機制,及時維護相關數據,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
第二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tài)更新的要求和統一的標準規(guī)范,采集和處理數據??梢酝ㄟ^共享方式確認或獲取的數據,不得另行重復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圍采集數據。
第二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在數據采集過程中,應當主動通過政務數據平臺與其他單位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發(fā)現數據不一致時,要及時修改;部門間數據有分歧的,由數據管理單位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數據,同時將具備條件的數據進行結構化處理,并通過數據庫進行管理。非數字化數據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
第二十九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對文書類、證照類數據加蓋電子印章、電子標簽或電子水印,以保證數據不可更改。
第三十條 各行政機關采集、辦理并提供共享的網上審批類、文書類及證照類電子材料,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歸檔。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電子材料,歸檔時應同時保存電子和紙質版本。
第七章 數據歸集
第三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按照全市統一的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和城市建筑物等基礎數據庫,電子證照庫、權力事項庫和辦件庫等業(yè)務數據庫的共享開放標準,間接或直接將數據同步到政務數據平臺,形成行政機關基礎數據庫和業(yè)務數據庫。各業(yè)務部門負責向政務數據平臺提供基礎數據和業(yè)務數據,并確保數據提供的范圍和質量。通過政務數據平臺統一為行政機關提供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將共享數據所對應的原始數據庫或副本,物理集中部署托管在政務數據平臺,通過統一的數據訪問接口向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服務。同時,政務數據平臺內的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到各單位共享平臺上,為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提供支持。暫時無法集中部署的數據庫,必須按數據管理單位制定的統一標準,向政務數據平臺提供數據訪問接口。
第三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向政務數據平臺歸集的共享數據,事先應經過本單位的保密審查,遵循“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法定身份證件作為標識提供,法人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提供。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機關對所提供的政務數據資源進行實時動態(tài)管理,其中電子證照、文書類數據應當進行實時更新,其他業(yè)務數據應當在產生后 5 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數據歸集過程中情況特殊的,行政機關應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每季度首月上旬進行更新。
第八章 數據共享應用
第三十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主動通過政務數據平臺獲取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數據,以聯機方式實現與其他行政機關的數據共享與業(yè)務協同,實現精細化服務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和聯合監(jiān)管能力。
政務數據平臺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實現日志、信息查詢日志等情況進行記錄,記錄數據保留時間為 15 年。
第三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平臺的前置交換系統發(fā)布共享數據,并在目錄系統中注冊受限或非受限共享數據目錄。
第三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通過政務數據平臺的目錄系統檢索、發(fā)現、定位和申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數據,受理其他行政機關使用本單位受限共享數據的申請。
第三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使用非受限共享類數據時,應通過政務數據平臺直接訪問。
第三十九條 各行政機關使用受限共享類數據,需通過政務數據平臺向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數據提供單位以履行職責需要為主要依據,審核共享需求,確定使用對象、所需數據項、數據共享模式等要素,并經市保密主管部門指導,確保安全共享。
第四十條 數據提供單位審核工作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的,在政務數據平臺開放相應的訪問權限給申請單位;審核未通過的,審核單位應說明理由;如審核單位和申請單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由市政府辦牽頭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協調。
第四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應配合數據管理單位利用共享的基礎數據庫或專業(yè)數據庫,清洗、比對本部門業(yè)務數據庫。對不一致的數據或錯誤的數據,進行核查或糾錯,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對方反饋數據。
第四十二條 各行政機關通過政務數據平臺獲得加蓋電子印章、電子標簽、電子水印的文書類、證照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可以將通過共享方式獲得的文書類、證照類等政務數據作為辦事和執(zhí)法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確認的事項和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行確認并提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各行政機關以公共服務、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管理為重點,推進政務數據資源開放。鼓勵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務數據資源開展重大問題研究,推動政務數據資源的價值發(fā)現、創(chuàng)新應用。鼓勵社會多渠道收集城市經濟、社會、人口、文化等領域數據,數據管理單位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歸集,推動區(qū)域經濟和社會數據化進程。
第四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結合政府職能履行需要和城市信息資源體系建設進程,逐步將各基礎業(yè)務庫系統和部門重要業(yè)務系統接入我市政務數據平臺,通過整合、關聯、挖掘等技術手段,以民生服務、城市管理為突破口,探索推進大數據示范應用。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數據資源管理員的信息需向數據管理單位備案,如有人員變動應及時更新。
第四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共享數據的保密審查和風險防范工作,切實完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出現安全問題時,應及時向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九條 根據公安部等四部委《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 號)規(guī)定,政務數據平臺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安全保護等級為第三級。
政務數據平臺嚴格執(zhí)行信息安全和保密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并按國家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定期對政務數據平臺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排查安全風險和隱患,建立數字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審計跟蹤等機制,確保共享數據可用、完整、安全、保密。
第五十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所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的,依法追究使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數據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數據歸集、共享過程的安全管理,切實做好數據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十一條 數據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完善政務數據平臺運行管理維護制度、災備恢復機制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平臺安全、穩(wěn)定、可靠運行。第十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五十二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納入全市智慧城市目標考核工作。數據管理單位負責政務數據平臺的日常監(jiān)控,定期對各部門提供的數據數量、質量及更新、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條 市發(fā)改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要把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情況作為規(guī)劃和安排各單位信息化建設項目和運維費用的重要依據;對不響應數據共享、不按照本規(guī)定參與數據共享的行政機關,酌情暫停安排其相關新建項目和已建項目的運維費用。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數據管理單位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市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guī)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guī)定將本部門掌握的政務數據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實、不全面共享數據內容的,未按要求及時發(fā)布、更新共享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
(三)對共享獲得的數據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四)隨意擴大數據采集范圍,造成重復采集數據,增加社會成本、給社會公眾增加負擔的;
(五)未與數據管理部門簽訂相關許可協議,擅自將共享獲得的數據轉讓給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數據開展經營性活動的;
(六)對于監(jiān)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違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政府部門違反規(guī)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共享數據,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國家保密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崇州市智慧城市和大數據產業(yè)發(fā)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兩年,由市政府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信息公開類別: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人武部,市級各人民團體。
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 年 9 月 8 日印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