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區(qū)級預算單位:
《北京市通州區(qū)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區(qū)政府審議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北京市通州區(qū)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通財國庫文〔2020〕252號)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通州區(qū)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北京市通州區(qū)財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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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qū)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京財綜〔2020〕510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通州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科學規(guī)范,以事定費、費隨事轉,公開擇優(yōu)、誠實信用,講求績效、突出重點原則,所需資金按照現行預算管理辦法列入部門預算,統(tǒng)籌管理。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以下機關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ㄒ唬┲袊伯a黨各級機關;
?。ǘ┲袊嗣裾螀f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三)各民主黨派的各級機關;
?。ㄋ模┘{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機關。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
(一)依法成立的企業(yè);
(二)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
?。ㄈ┕娑惡蛷氖律a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
?。ㄋ模┺r村集體經濟組織;
?。ㄎ澹┗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
(六)具備條件的個人。
第六條 承接主體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
?。ㄈ┚哂歇毩ⅰ⒔∪呢攧展芾?、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ㄋ模┚邆涮峁┓账匦璧脑O施、人員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ò耍┓伞⒎ㄒ?guī)規(guī)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具體需求確定。
購買主體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附加與服務無關的限制條件。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yōu)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第九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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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少彿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ㄋ模┤谫Y行為;
?。ㄎ澹┵徺I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部門應遵照北京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方式和程序開展相關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且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 編制原則。各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范圍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申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guī)劃的銜接。凡屬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部門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各部門要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優(yōu)化支出結構和方式,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應根據本部門職能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開展需求調研,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列為本部門年度購買服務項目:
(一)屬于政府應當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事項;
(二)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ㄈ┦袌鲋写嬖诜蠗l件的承接主體,并能夠達到預定的服務標準和目標。
第十三條 測算方法。各部門應當充分發(fā)揮行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和專業(yè)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yè)優(yōu)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利潤等因素,按照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完善分行業(yè)、分領域服務項目支出標準或定額,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同步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在部門預算編制系統(tǒng)中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目錄編碼、承接主體性質、預算金額等內容予以明示,按要求填報績效目標表,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數量、質量、時效、成本、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績效指標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審核。財政部門對各部門申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規(guī)定進行審核,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現行預算評審和績效評價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審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批復。在財政部門批復下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后,各部門按照規(guī)定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第五章 預算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fā)育程度等因素,按照合法合規(guī)、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十九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變更、采購計劃編報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屬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由購買主體按照公平、效率、節(jié)約原則自行確定項目的承接主體。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原有自辦項目轉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原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轉為自辦項目時,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金額、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要素發(fā)生重大變化時,購買主體應向區(qū)級財政部門提出預算調整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批后調整預算。追加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規(guī)定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對象,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中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權利義務應對等。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對于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xù)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過3年。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等約定。承接主體應當按照與購買主體的約定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項目,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五條 承接主體可根據購買主體的要求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取得的收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需要,按照承接主體適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目標設置與審核、事前績效評估、績效執(zhí)行監(jiān)控、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三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負責組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評價,財政部門根據需要選擇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購買資金支付掛鉤,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門開展的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其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項目預算資金、督促部門改進管理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負責監(jiān)督項目實施,建立監(jiān)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jiān)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度報告、評估、執(zhí)法等監(jiān)管體系。
第三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定期向購買主體報告項目執(zhí)行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購買主體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和實施項目的規(guī)范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的監(jiān)督,并強化監(jiān)督結果應用和問題整改。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各部門應按照部門預決算公開統(tǒng)一要求,及時公布政府購買服務預決算信息,提高預決算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通州區(qū)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區(qū)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通財國庫文〔2020〕252號)同時廢止。
